安徽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章程
发布: 2022-12-08 18:30:32 阅读: 次 【小 中 大】
安徽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章程
(2010年4月14日省个民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安徽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简称安徽省个民协会(英文译名为AnHui individuai civilian entefrprise aociation,缩写为AIC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全省城乡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企业集团等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组织会员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团结、教育、引导会员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桥梁纽带和主要渠道;是进行经营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务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团体的发展目标是: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社团组织。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4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会员,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规范教育;
(二)组织调查研究,探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理论与实践。做好个体民营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反映个体民营企业的诉求,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制定政策依据和合理建议;
(三)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创业、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建设;
(四)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做好会员的党建工作。组织会员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五)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个体民营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会员进行自我管理,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六)调解会员经营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有关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新产品、新技术等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八)协助政府组织会员开展创业辅导、技术培训、人才交流、出国考察,组织会员举办产品展销会、贸易洽谈会等商务活动,受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做好会员技术职称评定和技能鉴定工作;
(九)宣传推广会员中的先进经验、先进人物,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评选、表彰优秀会员活动,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
(十)兴办会员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会员生活;
(十一)引导并组织会员参与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的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三)指导团体(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开展与团体(单位)会员的互助、合作;
(十四)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行业组织、分支机构,优化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开展自律活动;
(十五)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个体工商户;
2.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
3.本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
4.其他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人员。
(二)团体(单位)会员
1.民营企业;
2.经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并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各市、县(市、区)级个体民(私)营企业协会和行业团体组织;
3.与本团体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的单位;
4.其他申请加入本团体的组织。
以上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经申请加入安徽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3.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单位)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单位推荐函;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3.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变更权;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五)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领导机构中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担任理事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担任常务理事的比例一般不少于常务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担任副会长的比例一般不少于副会长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业务主管单位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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