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院执行监督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 2022-10-27 13:40:13 阅读: 次 【小 中 大】
我院是按照省院对基层院目标考核制度的要求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我院监督的对象是真对法院的执行案件和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上有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都要监督;执行人员在办案中有违法乱纪的和办错案的决不姑息迁就,严肃处理。
我院采用的监督方法是申诉人就执行案件来院申诉的和不定期抽查法院办结的执行案件,从中发现问题进行监督。
我院采用的监督措施是为了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保障民事行政案件在执行中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执行活动的廉洁性。结合我县实际,就开展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监督工作,检察院与法院达成如下共识:
一、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从立法角度看,《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监督,本身就包含了对执行活动的监督。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人民检察院“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派员参加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发现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2007年,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再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查处执行工作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实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可见,检察机关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既是立法本意,也是中央的一贯要求。
二、执行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执行中,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
1、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中,执行机构有消极不作为的。如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措施而没有采取措施的。
2、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中,错误执行案外人的财产的。
3、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中,超范围执行的。
4、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中,执行标的错误的。
5、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中,超期执行的,既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6、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裁判的执行中,私分、侵吞、挪用案件暂存款及孳息的。
7、其他情形。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书,应当制作书面法律文书,说明理由以及建议、督促和监督的事项,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书,由立案庭转审监庭进行审查后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结果在三个月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对执行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建议立法机关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利,保证检察机关行使执行监督权利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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