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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金融市场条件分析论文 做民间金融有哪些风险

发布: 2020-04-27 19:41:50   阅读: 次 【   

内容摘要:按照“入世”承诺,2006年年底中国金融市场完全对外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开放已经迫在眉睫。民间金融有其自身优势,开放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利大于弊,民间金融存在的诸多弊端将随之得以消除或控制。


  关键词:金融市场 民间金融 开放
  
  民间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银行业正式向外资全面开放,我国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点限制和客户限制,落实加入WTO金融领域兑现国民待遇的承诺。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它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平等竞争的基础。目前,我国政府还在研究开放民间金融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


  笔者认为,开放民间金融也是利弊共存,其利肯定远大于弊。回顾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从公元前2000多年的夏商时起,民间货币信贷已经在民间存在了四千多年,唐朝的民间金融相当昌盛,国民经济也很发达。而真正的国家金融是在1935年前后才开始的,但当时仍然存在一定量的民间金融,就是钱庄、票号和当铺等机构。上世纪50年代,类似当铺、银行、钱庄这样的民间金融机构被国家储蓄所代替,并被100%国营化。民间金融从那时被定义为“非正规金融”,但是民间金融这种形式一直存在并默默地发挥着它的作用。


  当前的民间金融规模和巨大作用更是不容忽视。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全国民间金融的规模高达1万亿元。另外,我国居民和民营企业还10多万亿元的储蓄没有转化为投资。与此同时,数百万家中小民营企业却同时存在着贷款难、融资难的尴尬。

目前非国有部门对GDP的贡献超过了70%,但是它在过去十几年里获得的银行正式贷款却不到20%,其余的80%以上都流向了国有部门。目前全国中小企业约有三分之一强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


  
  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利弊分析
  
  民间金融是在银行和信用社所不能及的范围内自动起到拾遗补缺作用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和生产的需求,深受群众的欢迎。但无庸置疑,民间金融是把“双刃剑”,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留下了后遗症。


  然而民间金融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着较高的金融风险。民间金融处于地下状态,缺乏正常金融机构规范的制度约束机制,金融监管机构难以进行监管,存款者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民间金融的金融风险较高。由于民间金融在地下存在多年,并没有出现较大混乱。如果民间金融走出地下变为阳光下的作业,自然要出台国家监管条例,其自身也要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各种业务行为,以确保正常运转,从而降低风险系数。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民间金融往往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不利于政府宏观调控目标顺利实现。例如人民银行试图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原本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增加了,原本正规金融提供的部分资金转由民间金融来提供,货币供给量并未按照预期数量减少甚至根本没减少。


  金融市场对外国人开放和对民间开放,客观上都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正在进行的转型。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共同市场将使竞争与监管理念与手段趋于一致,单向的封锁行为已无法持续。


  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有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
还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
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此弊源于民间金融的“地下”身份,因其属于地下,所以缺乏监管。开放民间金融市场,应加强政府监管,指导民间金融组织制定自身管理制度,规范民资按照规矩运行。如同票据诈骗、银行内外勾结骗贷、高管携巨款潜逃等正规金融机构内的犯罪行为,应归咎于个别银行薄弱的内控机制,而不应视为正规金融本身的过错一样。


  此外,民间金融的高利贷也是一直令政府担心的问题。民间金融市场开放以后,中小企业或者居民个人贷款方便了,利率高自然就会被抛弃,高利贷没有了市场就会自己降下来。概括地说,民间金融“地下阶段”存在的诸多弊端不会长期存在,随着民间金融身份的阳光化会得到逐渐控制和消除。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条件
  
  民间金融的优势是明显的。一是制度优势。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间融资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优势。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经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贷款甚至不惜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造假行为,而民间融资中的当事人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优势。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因而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为低。四是速度优势。民间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民间金融的这些独特优势,也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长期共存的重要原因。


  我国政府比较重视民间金融的发展,并有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试点行动。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破题农村金融改革。村镇银行的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和湖北6省(区)县及县以下区域开展,到2008年试点范围将扩大到15个省(区)左右。因此,作为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又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人们有理由期望即将试点的村镇银行在破解小额信贷难题方面有所作为。


  
  结论
  
  对民间金融长期的压制已经造成了金融资源的巨大浪费。民间金融开放的越晚,金融资源的浪费越大。


  事实上,金融业放松准入管制而加强管理艺术,已经为当前的国际主流。只有引入多元化的资本,才能建立服务于不同客户群体的金融机构,否则,资金配置的扭曲将会带来更大的经济结构风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 :“要着力抓好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从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这证明在已经对外资银行开放之际,强调对内资、民资的开放,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的长远利益。


 未来几年内外资银行必在我国成立本土银行,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由于国内银行与大企业的传统银企关系难以打破,外资银行自然会把注意力首先放在中小企业客户身上。而外资银行的产品创新与金融服务能力,是国内银行所难以比拟的,进入国内市场后,必然对国内银行的中间业务扩张产生巨大冲击。此时,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时间表,民间金融的开放试点可能还没有结束,民间金融还不能放开手脚大显身手。


  外资银行的进入,使得开放民间金融,发展民营银行的问题变得更加刻不容缓。及早开放民间金融,对内实现银行业国民待遇,才是符合国家利益的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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