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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发布: 2022-10-25 15:30:13   阅读: 次 【   

        农村有这么一群孩子:出生几个月大就被迫与父母分离,自小生活独立,而又内心充满恐惧,渴望亲情又觉得世界上最珍贵的父爱、母爱是那么不可及。当拿起电话想给远方的父母打电话时,却在一句“爸爸、妈妈”声中无语,因为多年没有见过父母的面,父母对于他们来说是那么的陌生。这群孩子就是我们关注的农村留守儿童。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而随之增加的就是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缺失。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状况不容乐观,甚至是令人担忧。

        据笔者在网上搜集的资料显示: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妇联组织的留守未成年人现状调查统计,在接受调查的全区91个县中,儿童总数达970多万人,其中留守儿童达到98万人,约占儿童总数的10%。这是一组惊人的数据。留守儿童是未成年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当中大部分父母进城务工,而由自己的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亲戚代为看管。而由于作为第一监护人的父母亲监护的缺失,使得他们在身体上、心理上更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更不用说其教育权能够得到充分予以保障。他们对亲情的渴望和现实亲情的缺失,使他们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可以说留守儿童监护的缺失是导致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所以,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将成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第2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和《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还缺少针对性、综合性、相关法律法规明显滞后,建议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中,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增强法规政策的适时性与可操作性,有效保障这些条款的实施。

        第二、加强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实现教育平等。很多进城务工人员都希望把孩子带在身边由自己亲自照顾,但是孩子的教育问题得不到解决,昂贵的“借读费”令他们望而生畏。政府应制订和实施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同时,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

        第三、明确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资格及监护责任。目前,我国没有对监护人的道德水平、文化素质等诸多影响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因素进行考虑。而留守儿童的父母将小孩委托给他人看管,更加没有考虑这些因素。笔者认为,要明确规定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职责范围和内容,明确规定其不当履行职责时须承担的监护责任。

        第四、发挥生源地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改善寄宿制学校的软、硬件设施。现阶段,大部分父母是将孩子留在出生地上学,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学校教育设施的投入,使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环境有所改善。

        第五、建立留守儿童监护监督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并监督监护人履行相应的职责,笔者建议,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可在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留守儿童监护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及被委托监护人与留守儿童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对监护人及被委托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权益时提供帮助。同时要发挥村民居委会的作用,由村委会协助监督机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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