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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于天敏)

发布: 2022-10-06 17:40:15   阅读: 次 【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应立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把充分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的立足点,把促进解决影响农村稳定、损害农业发展和侵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服务的切入点,以注重实效,努力为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办实事,为广大农民解决实际问题为着眼点,牢牢把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把检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农民群众的所思所想,以农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能,切实维护好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好农业发展、保障好农民合法权益。 

(一)运用审查批捕和公诉手段,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要根据农村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按照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的对策,一是要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农村地区多发易发的盗窃、抢劫、杀人、投毒、放火、敲诈勒索、拐卖妇女儿童、破坏生产经营等严重危害农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利用宗族势力、封建迷信等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乡霸”、“村霸”,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要加大对破坏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农机产品,向农村地区销售劣质食品、药品等坑农害农、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以及在农村金融改革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三是要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农村地区的捣乱破坏活动和各种非法传教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和遏制邪教组织向农村地区渗透,坚决打击敌对势力插手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的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四是坚决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以及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活动,维护农村生态平衡,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是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农村地区长治久安。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积极投入“平安村社”、“和谐乡镇”创建活动,参与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和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及时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范和减少农村地区的刑事犯罪。

(二)运用职务犯罪预防和侦查手段,积极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要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积极预防和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首先要注重预防工作,要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要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向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帮助基层乡镇、村社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同时,要积极查办职务犯罪:

一是要严肃查办贪污挪用农村扶贫救灾救济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补贴等国家支农惠农资金,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移民迁建资金、征占用农用地补偿金的犯罪,保障对农业和农村投入资金的安全。

二是要深入查办农村交通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行贿受贿、贪污犯罪,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索贿受贿的犯罪,推动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三是要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的犯罪,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等侵犯农民群众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管理。

(三)运用刑事诉讼监督手段,认真纠正违法行为,为新农村建设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 公正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要高度关注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手段,坚决纠正侵犯农民权利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四)运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手段,加大对涉农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高度重视涉及“三农”问题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特别是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权纠纷而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要及时审查、优先办理。对因裁判不公或违反法定程序而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企业利益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及时把涉农民事行政申诉解决在基层。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支持有起诉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运用控告申诉手段,认真做好检察环节涉农信访工作,积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立足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积极做好检察环节的涉农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检察环节的农民群众诉求渠道。

(六)运用其他辅助手段,认真开展法制宣传等各项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一是大力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村、送法到人的法制宣传活动,真正把清风法雨送到田间地头,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探索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新机制。三是帮助建章立制,构筑职务犯罪的“防火墙”。因为单纯依靠村干部的自觉和村民的监督还不足以预防农村“村官”的职务犯罪行为。四是帮助农民解决现存的涉法问题。五是加强与涉农工作部门的联系,形成服务合力。

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法治保障,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是重要基础和前提。为此,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是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增强政治理论修养和政策法律水平,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根本。也就是要让广大检察干警从思想上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对此,一要强化群众观点,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二要更新执法观念,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办案与服务的关系,把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放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全局中去考虑,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三要转变执法作风,树立人权保护意识,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坚决防止粗暴执法、侵犯人权等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耍特权、逞威风、"冷、硬、横、推"等伤害群众感情的现象;四要强化监督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切实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按照检察工作规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的执法行为,严格的责任追究是检察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服务的重要保障。在办理各类涉农案件中,严格依法,把握好刑事政策,规范执法行为。对执法办案中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策、错误履行职责、违法违规办案、执法作风简单粗暴而侵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农村群众“涉检”上访的,倒查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而使检察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的法治保障落到实处。

(作者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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